祁门红茶"商标之争:14年的争夺,最终谁将胜出?

发表时间: 2018-11-02 15:43

中国人对茶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依赖和嗜好,有句俗语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饮茶这种习惯在中国人身上根深蒂固,已有上千年历史。

祁门红茶,简称祁红,创制于1875年,在中外享有盛誉,“祁红特绝群芳最,清誉高香不二门”,向以“香高、味醇、形美、色艳”四绝驰名于世,是我国红茶中的珍品,世界三大高香茶之一。

1915年,在于美国旧金山举行的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祁门红茶更是一举获得多枚金质奖章和其它多个奖项,为所有中国参展商品之冠,一时名震天下,并奠定了其此后长达百余年来在海内外的至高声望。

然而,围绕着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问题,池州、黄山两地一直纷争不息。

2017年底,北京高院就备受关注的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使用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不服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至此,历时14年的的关于“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争议纠纷落下帷幕。

“祁门红茶”商标案回顾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第4292071“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争议商标)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于2004年09月28日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08年08月0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8年11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上。

据了解,在初审公告期间,池州市的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后简称国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祁门红茶”的产区覆盖范围并不仅仅是“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还应包括“池州石台、东至以及黄山黟县等地”。

双方在安徽省工商局的主持下达成协调意见,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然而,在国润公司遵照协调意见撤回异议申请后,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提交变更地域范围的申请,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通过补证程序,祁门红茶协会于2015年9月领到 “祁门红茶”证明商标证书原件。

随后国润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县内,安徽省农委对产区范围已经进行了调整,祁门红茶协会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后简称商评委)裁定: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祁门红茶协会不服商评委的裁定,继而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017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宣告“祁门红茶”无效的裁定。

2017年6月,国润公司上诉到北京高院。二审法院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对于这种限定范围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2017年12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争议商标无效。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对于中国茶叶行业来说,地理标志的纷争已经不是新鲜事了。

关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独特土地资源、优质的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以及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著名的地理标志都以农产品居多,但不是所有地理标志都是农产品,相对于农产品而言,地理标志更是提升增收和美誉度的重要途径。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因此关于“祁门红茶”的商标之争,也有业内人士希望相关方面能妥善解决,呼吁大家携手并进,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继续将祁门红茶发扬光大。(图片来自网络)